
違章停車指的是沒有在規定的位置停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
對于違章停車,若是車輛沒有移動,那么一天內只能處罰一次。若是車輛發生移動,位置有明顯變化,會被認定為二次違停,是可以再次貼封條的。
違章停車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1.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2.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有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而且將該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違章停車貼條處理:持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到開違法告知單的交警大隊或者機動車登記地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提醒:必須交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